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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表面处理二氧化钛HTR-20A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08 13:1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次

2022年9月、12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青岛大港海关申报出口“表面处理二氧化钛HTR-20A”2票,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2票报关单的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上述2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税则号列2823000000,实际商品税则号列应为3206111000,需提交出口许可证。2票报关单货值共计人民币649662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2)查问笔录;(3)归类认定书;(4)情况说明;(5)当事人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公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贵州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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