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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萤石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09 18:3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萤石,申报品名为萤石,申报价格为108961.93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2529210010(关税0,增值税13%)。该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取样送检,实际商品编码为2529210090(关税3%,增值税13%)。当事人进口萤石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经梅山海关税款计核,涉案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127365.8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6343.51元。2024年9月10日,经许可该批货物已通关作业,缴纳全部税款。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情况说明;3、税款计核材料;4、商品归类材料;5、线索移交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因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相应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18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海兰路55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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