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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六氟化硫密闭式组合电器总价申报错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11 18:3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沧海关申报出口六氟化硫密闭式组合电器一套, 申报商编:8537209000,申报商品总价为人民币22928737元,经查,实际货物总价为人民币9400782.17元。当事人上述价格申报错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货值22928737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记录、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当事人委托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厦门建设银行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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