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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动脉管单耗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7:42: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7次

    我关查获的违规案,现该案已调查审理完毕,查明:

    2019年5月10日,榕城海关快安办事处对当事人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来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进出口数量不平衡。经查,2017年12月28日,当事人向福州海关现场业务处办理来料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备案进口料件为“过滤筒盖、过滤筒、母针基”等21种料件,出口成品为“静脉管”(型号为B007-V)、“动脉管”(型号为B007-A)。当事人单位在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出口成品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增加了两种规格型号的成品,分别为“静脉管”(型号为B024-V)、“动脉管”(型号为B026-A);同时出口成品单耗发生变化,导致进口料件按照备案单耗理论核销数量与实际进口数量出现差异,其中过滤筒盖理论核销数量比实际进口数量多51840件、过滤筒理论核销数量比实际进口数量多51840件、母针基理论核销数量比实际进口数量多535680件、小止水夹理论核销数量比实际进口数量多535680件、采样口理论核销数量比实际进口数量少432000件、过滤网理论核销数量比实际进口数量多483840件、母针基盖理论核销数量比实际进口数量多535680件、传感器保护器理论核销数量比实际进口数量多155520件、支管理论核销数量比实际进口数量多743040件、主管理论核销数量比实际进口数量多380160件、压力枕理论核销数量比实际进口数量多483840件。

    经查,当事人上述手册项下出口成品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数量与手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数量一致,未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未如实申报单耗行为涉及保税料件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1.84万元。

    以上行为有榕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案货物加工工艺图纸、代工合同、加工费发票、当事人报告、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制成品内容变更手续以及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该行为未影响海关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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