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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吸尘器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22:00: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0次

      当事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十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电动真空吸尘器49台,申报价格C&F人民币65752.24元,申报商品编号85081900,进口关税税率为0%。经查,第一项货物功率1000W,集尘器容积为15L,应归入商品编号850811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进口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

      经核定,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716.0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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