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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不锈钢锭税号申报不实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6-30 14:4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4次

2019年7月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不锈钢锭11640千克,申报总价CIF9894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7218100000,关税税率2%,报关单号220120191000303154。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不锈钢矩形方锭,实际商品编号均为7218910000,关税税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送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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