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进口直流接触器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04 15:0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2次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4项申报为直流接触器70个,商品编号为85369011(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CIF29687.50欧元;第5、第6项分别申报为交流接触器15个及交流接触器30个,商品编号均为85369011,总价分别为CIF29487.50欧元及CIF22287.50欧元。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均应为85364110(相对应关税率10%),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4项申报为直流接触器70个,商品编号为85369011(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FOB29687.50欧元;第5、第6项分别申报为交流接触器15个及交流接触器30个,商品编号均为85369011,总价分别为FOB29487.50欧元及FOB22287.50欧元。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均应为85364110(相对应关税率10%),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两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28293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311752.48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4971.3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