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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液体石蜡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实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05 16:2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12次

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4月3日,当事人先后5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液体石蜡71200千克,申报成分:100%正构烷烃100%芳烃,申报总价共计1895344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2710199400,关税税率6%。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成分为30%环烷70%正构烷烃,实际商品编号应为2710199900,关税税率6%,消费税税率1.2元升。

经核定,本案违法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30281.1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00076.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产品资料、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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