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台高空作业平台(旧),申报商品编码8428109000(监管代码A),总价74656美元。经查,该商品为需要进口许可证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当事人在进口时未能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单位于2019年7月份办理了涉案货物的退运手续。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货物装运前现场检验记录等相关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