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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自动排泄处理装置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21:5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5次

  2016年12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自动排泄处理装置65台申报单价6万日元/台总价390万日元。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将该情况告知海关并申请修改报关单。经关税部门计核应缴税款85149.78元已缴税款41706.10元漏缴税款43443.68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异常情况移交单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境外汇款申请书合同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该行为对国家税款征收造成影响。鉴于当事人自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海关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处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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