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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黄麻麻纱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7 21:3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2次

  2018年4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号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黄麻麻纱申报商品编号530710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7%),申报CIF总价14560美元。经查实货总价应为1820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3922.8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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