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出口纯碱伪报出口方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连云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31 18: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4次

  2017年2月、4月当事人明知纯碱出口至缅甸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在没有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将目的港伪报为新加坡的方式从连云港口岸将63吨、210吨纯碱走私出口至缅甸仰光。该公司的员工制作并向报关企业提供了用于伪报的虚假单证具体实施了上述走私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购销合同及其他业务资料订舱资料提单及集装箱动态运输轨迹往来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的业务资料文件笔录材料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06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