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7日,当事人经青岛海关批准设立食品公用型保税仓库。2022年8月5日起,董家口港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科对保税仓库的基本情况和库存货物开展核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奶粉70022kg、奶粉原料340219.2kg。
以上行为有(一)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二)核查工作记录、海关检查记录; (三)当事人情况说明及被授权人的查问笔录; (四)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已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