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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γ-丁内酯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3 22:3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2次

  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γ-丁内酯2500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153500美元。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γ-丁内酯2500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153500美元。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γ-丁内酯2500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142500美元。 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γ-丁内酯2500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142500美元。以上四票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932209090(无监管要求)。经查上述四票报关单项下出口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2932209031(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项下。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  (2)海关归类决定书  (3)当事人已提交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3)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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