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的混合物(天然橡胶97.5%、丁苯橡胶2.5%)2016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40028000(申报时协定关税税率为零,增值税率13%),申报CIF总价27216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应按天然橡胶归入商品编号40012900(申报时进口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3%)项下。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导致的漏缴税款为人民币415807.47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 (2)海关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海关归类认定书; (3)税款计核证明书;(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