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3月11日申报一般贸易进口1台全自动晶圆切割机,货值191.4937万元人民币,税则号列8479899990。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又申报一般贸易进口2台全自动晶圆切割机,税则号列8486209000。两单品名相同税则号列不同。经我关归类认定,当事人进口全自动晶圆切割机应归入8486209000。上述两税则号列关税税率均为0,增值税税率均为13%,不涉税及监管证件。当事人上述行为属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报关单及贸易单据、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海关归类建议书、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