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8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玻璃激光颜料31票,其中使用税则号列38249992向海关申报8票,使用税则号列38249999向海关申报17票,使用税则号列32071000向海关申报6票。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商品应当归入税则号列32071000。经海关计核,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涉及货物价值93.67万元(含税款29.91万元),漏缴税款16.93万元。
主要证据:1、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2、情况说明;3、查问笔录;4、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超充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