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4日、1月6日、1月10日先后向荆州海关申报进口4票再生纸浆(絮状),货物重量共计1381.25吨。经武汉新港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批货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2022年5月20日,武汉新港海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运通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将该批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荆州海关申报进口1票再生纸浆(絮状)。经武汉新港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其中5个集装箱的129.56吨货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2022年6月20日,武汉海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运通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将该批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2022年3月14日至5月31日,荆州海关对当事人进行稽查。经对当事人库存的泰国进口“再生纸浆”货物取样送检,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其中14票报关单项下库存货物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货物重量共计3388.05吨。2022年7月7日,武汉海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运通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7月21日、7月25日先后将该批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上述3份技术鉴定结果均作出《关于认可海关鉴定结论的声明》。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取样记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通知书、责令退运通知书、退运出口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关于认可海关鉴定结论的声明》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