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向梧州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小茴香(未磨),共计2160包,净重54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0909619010。经查,进口以上货物需要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梧州海关计核,该票小茴香货物价值为39.662918万元。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三十二条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