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康源蓝盐焗腰果”,贸易方式“边境小额”,商品均为预包装食品,共计5600千克,申报金额为42620美元,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通关手续。因工作疏忽大意,漏将境外出口商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登记在《食品进口和销售台账》,导致未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相关信息情形的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另当事人已于2021年7月22日及时整改,将《食品进口和销售台账》上的境外出口商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登记完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