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向饮州港海关报关出口一台“转杯纺纱机”,申报数量1台,申报重量30213.344千克,申报总价2973248.00元人民币。2021年5月6日下午4时许海关报关报检系统提示货物放行后,安排车辆将该台“转杯纺纱机”拉运至广西饮州保税港区工厂。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复核单证时发现该票货物核放单正常过卡,但保税核注清单未核扣,进而发现该票货物有口岸查验指令,货物没有进行查验。造成这一货物没有进行查验的原因是: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事先没有及时核对单证通关状态,及时发现海关有查验指令:相关业务人员未受相关业务培训对拉运货物进出保税区的规定不熟悉所致。经海关计核。该台“转杯纺纱机”货物价值为2973248元。同时查明,当事人负责和具体经办该票业务,是当事人擅自交付未经海关查验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交付海关监管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岳效忠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主管和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2.科处当事人警告。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政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软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