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的84吨进口硫酸锌发运外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当事人罚款3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