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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河夹藏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瑞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8 19:0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2次

2023年8月 1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票进口河沙,该票报关单申报商品为:河沙53010千克,贸易方式为:边境小额。2023年8月18日,瑞丽海关驻弄岛办事处口岸监管科关员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对该票货物进行现场人工查验发现异常:1.经现场清点称重申报河沙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相符;2.检查发现在车厢中下层夹藏有其他未申报非准入货物,经清点称量,该批夹藏货物有牛干巴9640千克,干牛筋880千克,干石斛600千克,天冬2900千克。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瑞丽海关于2023年8月18日将该案移送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办理,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于2023年8月18日受理该案,并刑事立案侦查。后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对涉案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认为该公司未参与实施走私犯罪。但该公司在报关过程中,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涉嫌行政违规,遂2023年11月1日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将当事人违规线索移交瑞丽海关办理。 2023年9月4日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干石斛(铁皮石斛)为CITES附录二保护植物。2023年9月 4日经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 600千克干石斛价值人民币96000元,被查获的2900千克天门冬价值人民币87000元。

2023年9月26日经瑞丽海关综合业务科计核被查获的600千克干石斛涉嫌偷逃税款 11317.47元,被查获的2900千克天门冬涉嫌偷逃税款 9974.82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作为进出口贸易的申报主体对委托人提供的货物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没有进行任何审查,就以当事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

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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