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票原始舱单,货物名称西南木荷木炭,重量 24700千克。该票货物于10月9日15时55分从弄岛(丙冒)通道入境,未按时到达弄岛一般贸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我关发现异常,弄岛办事处工作人员联系报关公司排查货物及车辆位置,发现其在经过边境检查部门时被扣押并移交瑞丽市打私办,截止 10月18日,该票货物未进入弄岛一般贸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未完成一般贸易申报。经核实,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原始舱单处于已确报并入境状态,该货物属于应当由海关进行查验和监管的海关监管货物。货物因故无法申报后,当事人没有主动向我关说明情况并提出舱单删除申请,我关随即对该票舱单即决式布控,并采取外出执法方式到瑞丽市打私办普通货物仓库进行现场人工查验。经现场人工查验和核实,发现异常:1.经现场清点称重,申报货物重量发现异常,实际重量为9206千克,与申报重量不相符;2.检查发现在车厢中下层堆放有其他未申报货物,由瑞丽市打私办做进一步处理。
当事人报关进口木炭,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没有进行合理审查,导致舱单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有较大差异影响海关监管,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 民币:0.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