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 至2023年6月4日当事人进口的6票报关单申报品名为可口 可乐等饮料,申报货物净重144924.96千克,货值人民币 107.5380 万元,原产国为泰国,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该 6票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的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实际为FOB,6票报关单漏报运费和保险费共计5.76万元。经西双版纳海关综合业务科计核,当事人进口的6票报关单漏缴 税款0.775807万元。当事人未向报关公司提供运保费发票等单证,导致申报价格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但未提供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导致申报价格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 币:0.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