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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出口农药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盈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8:2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9次

2022年8月中旬,当事人出口一批货物出境物资品名为:PVC管、喷雾器、滴管直接、元明粉、地膜、橡皮筋。9月21日,将一批未申请过出境手续的水溶肥、农药等货物,用已经通过审批的出境货物掩盖后一起装车运往缅甸,向海关提交了《互市运输工具承运商品拼车清单》,并办理了边民互市出口报关单,申报商品名称为:名为:PVC管、地膜、橡胶筋、液压油、塑料母粒、喷雾器、滴管直接。2022年9月26日9时许,盈江海关口岸监管一科关员在对该批报关单实施常规检查时,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水溶肥、农药等货物,经清点:共计526件,分别为:乐司令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100件;氯溴异氰尿酸5桶;标群 蕉花蕾宝15件;氯氟醚.吡唑酯 5件;强延展磷钾精 6件;淡紫拟胞菌 1件;哈茨木雷菌1件;甲氰菊酯 50件;苯醚甲环唑30件;噻霉酮16桶;25%高效氯氟氰菊酯可湿性粉剂 125件;唑醚.氟酰胺2件;乐司令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硼锌钼合剂84件;乐司令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钙镁合剂84件;紫外线吸收剂2桶。

2022年10月19日,经盈江海关综合业务科出具《进出口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涉案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蕉花蕾宝、淡紫拟胞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硼锌钼合剂、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钙镁合剂、强延展磷钾精、紫外线吸收剂,出口不涉证、无关税;涉案的氯溴异氰尿酸、氯氟醚.吡唑酯、哈茨木雷菌、苯醚甲环唑、噻霉酮、唑醚.氟酰胺、甲氰菊酯 、25%高效氯氟氰菊酯可湿性粉剂,出口需要提交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出口无关税。

当事人出口的氯溴异氰尿酸、氯氟醚.吡唑酯、哈茨木雷菌、苯醚甲环唑、噻霉酮、唑醚.氟酰胺、甲氰菊酯 、25%高效氯氟氰菊酯可湿性粉剂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的氯溴异氰尿酸5桶;氯氟醚.吡唑酯 5件;哈茨木雷菌1件;苯醚甲环唑30件;噻霉酮16桶;唑醚.氟酰胺2件;甲氰菊酯 50件;25%高效氯氟氰菊酯可湿性粉剂 125件。

当事人出口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蕉花蕾宝、淡紫拟胞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硼锌钼合剂、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钙镁合剂、强延展磷钾精、紫外线吸收剂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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