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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双金属片热保护器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8 12:26: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双金属片热保护器113票申报商品编码为8536300000,关税率为1.5%或0。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8536490090项下关税率为10%。上述113票进口单其中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进口报关单共计59票经核定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8848.99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上述113票进口报关单其中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进口报关单共计54票经核定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8496.13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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