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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8 22:56: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2次

  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粉31票,共计394800千克,申报总价合计CIF314941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08940090。

  经查,实际货物为兽用已配剂量的过硫酸氢钾复合物消毒剂,根据《关于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公告(2020修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40040,进口需提交《进口兽药通关单》,当事人未提交。经核,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178009.6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补出涉案31票报关单的《进口兽药通关单》。9月28日,当事人向海关主动披露上述违法事实。

  以上行为有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主动披露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补出的《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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