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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精粹赋活油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9 13:00: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5次

   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奥达士兰花精粹赋活油154.8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304990039,申报价值人民币EXW213434元。

  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添美盛德兰花精粹晶润兰花油37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304990039,申报价值人民币EXW320840元。

  经查,上述申报进口的奥达士兰花精粹赋活油、添美盛德兰花精粹晶润兰花油应当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31,且需提交《海峡两岸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案发后,当事人已补办上述货物所需《海峡两岸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海关稽查结论、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2、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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