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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机动车车身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威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8 22:49: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8次

    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机动车车身(4|3|适用于双龙皮卡|KHAN牌|无型号)1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707909000,总价6900美元,净重990千克。经查,实际货物为1台只拆除发动机、车轮的完整机动车柴油皮卡,应归入8704210000。经检验,该机动车具有明显使用痕迹,属于旧机动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材料、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报告、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邮件往来记录、委托合同、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威海齐鲁大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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