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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炉用碳电极等目的国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3 00:28: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5次

  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间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石墨棒、炉用碳电极等商品共计4票货值共计191375.50美元。经查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最终目的国为韩国实际最终目的国为印度报关单项下商品申报最终目的国为马来西亚实际最终目的国为巴基斯坦。当事人出口货物最终目的国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销售合同、提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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