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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铅锌矿原矿品名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5:23: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6次

 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氧化锌精矿,申报商品名称氧化锌精矿,申报商品编码2608000090,申报数量为215.387吨,申报规格型号0|3|铅锌矿原矿经回转窑煅烧富集回收|Zn45.76,FE2.41%,AS 0.010%,F 0.082%,HG 0.0143%,CL 0.10%,Pb 12.49%,Sio2 5.85%,S 0.88%,Al 2.39% 其他杂质不影响归类|原产国:赞比亚;矿区:卢萨卡|20240101|20240103|无滞期费,申报原产国为赞比亚,申报商品编码为2608000090。

经钦州港海关查验并抽样送检,货物为氧化锌富集物,应归入3824.9999项下,税号应为3824999980。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货物应纳税款人民币214751.81元,已缴税款人民币170331.6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4420.21元。

当事人进口货物出现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担保金,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从轻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柳州市鑫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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