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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铜矿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8:40: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7次

当事人2023年6月6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铜矿,申报第一项铜矿(黄金价值部分)税号为2603000010,第二项铜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税号为2603000090。货物进境后,根据公式定价二次结算的要求,于2023年8月28日向海关申请改单,修改了成分含量,并就成分含量变化引起的价格等项目做了相应修改,申报的税号没有作出修改。

经钦州海关核查,发现该票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26.16项下。经海关计核,本案案值人民币93.71万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66627.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1471.63元。

当事人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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