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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冻煮章鱼块品名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莲塘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4:40: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7次

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莲塘海关申报出口冻煮章鱼块等货物一批,中控查验。经查,第一项申报货物重量不符,实际出口2300千克(不含冰);第二项申报货物重量不符,实际出口300千克(不含冰)。应报检未报检未申报货物:章鱼杂碎,商品编码0511919090,1800千克;冻牛肉丸,商品编码1602509090,1236千克;冻香菇贡丸,商品编码1602499090,1320千克;冻牛杂,商品编码1602509090,3162千克;冻鹅肠,商品编码0207550000,4125千克;冻鱼,商品编码0303899090,37千克,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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