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当事人以保税区仓储转口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枸橼酸西地那非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涉案货物为两种不同颜色图像货物,每种各20桶。经鉴定,涉案货物实际为枸橼酸西地那非为20件,净重500千克;西布曲明20件,净重500千克。西布曲明20件进口未申报。西布曲明商品编码应归入29214990.33,属于禁止进口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