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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调光模块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16:10: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8次

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向成都天府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了一批出口货物,以商品编码为“9032900001”申报两项出口货物,品名分别为商品项1“调光模块”(1个,总价857364元)和商品项2“备用高度指示器”(2个,总价1714728元)。准备经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出口至俄罗斯。2023年12月21日,经机场海关业务科室查验发现该两项货物均是旧品,商品项1“调光模块”为修理物品;商品项2“备用高度指示器”实际商品名称为“陀螺地平仪备用姿态指示器”,且申报税则号列不实。经核实,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商品项2应归入90142090.15,该商品编号涉监管证件代码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相关人员信息,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自我声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1、予以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8.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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