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9日,当事人在莲花山港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番禺海关申报进口铅锭(未锻轧)一批共26685千克,申报规格型号铅90%、锡9%、其他元素1%,总价58707USD,约人民币421508.86元。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当事人进口货物的规格型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10402.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罚款2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