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 当事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纺织品59票。 从北仑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纺织品6票。在北仑口岸出口的6票报关单,上述65票出口货物 企业申报规格型号均为“长丝”,根据《进出口税则对照 使用手册》(2022、2023版)中税号5512190000所对应的货品规格型号应为“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商品归类与实际货物情况不符,涉及归类错误共65票出口纺织品合计 2478467.4米,净重466121.1千克,申报价格人民币 10770052.21元 。错误商品项应归入海关商品编码 5407520000、5407540000项下,上述报关单已经全部办结 出口退税。企业归类申报错误的海关商品编码与实际应归 入海关商品编码的出口退税率均为13%,不存在退税差额。当事人出口纺织品归类申报错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导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发生,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符合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根据《海关内部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交标准》第一条第一款规 定,同意稽查组送审意见,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当事人报关出口纺织品,对委托方提供的单证的真实性没有进行合理审查,导致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所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 民币:0.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