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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自卸汽车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5 16:51: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3次

2021年7月18日,当事人由满洲里公路口岸申报出口两辆自卸汽车,申报商品编码:8704109000,无需提供出口许可证,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已经办理上述两辆自卸汽车的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上述两辆汽车的货物价值为64.8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获经过、报关单复印件、查验记录单、商品专业归类认定、涉案货物照片、查问笔录、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在被海关查发之后,积极主动提供已办理的出口许可证,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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