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案评 > 海关行政处罚与争议解决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案例点评|涉检典型违法行为模式之未经报检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商品
发布时间:2024-07-19 20:01:00  作者:谢婷婷     浏览:866次

一、案例介绍

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海关查验发现存在多报少出和申报不出的情况:(1)报关单第8项货物大枣多报少出,申报数量1210千克,实际出口数量为510千克;(2)报关单第23项货物三七粉多报少出,申报数量1200千克,实际出口数量为600千克;(3)报关单第10项芡实申报数量450千克、第24项核桃申报数量200千克、第25项雪莲子申报数量450千克、第31项黑枣申报数量220千克、均未见出口。另查获未申报货物腊肠750千克、腊肉465千克、虾米730千克、鱼干432千克、鱿鱼丝180千克、鸭肾100千克、腊鸭腿25千克,未申报货物均为应报检未报检。

海关认定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向商检机构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海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6776万元。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五)因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从重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2第41项: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属于具有从重情节,处商品货值12%以上20%以下罚款。

三、律师评析

擅自出口未报检的法定检验商品,是实践中常见的涉检行政处罚情形,是涉检违法的典型行为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下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检,由商检机构评定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案中,当事人未申报出口的腊肠等7项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范畴,是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根据《商检法》第十五条,当事人具有向商检机构报检的义务。其对腊肠等商品不予报检,擅自出口,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海关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加之当事人在一年内还曾因违反检验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故本案符合《裁量基准(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五)有关从重行政处罚规定,属于具有从重情节,海关在商品货值金额12%以上20%以下的区间内重处罚款1.6776万元。

律师提示,在办理出口业务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提前了解相关海关监管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积极配合海关监管,确保申报准确,避免漏检漏报。如果拟出口的货物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要如实向商检机构报检。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证单的,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需要重新报检合格再出口。相关企业和个人莫存侥幸心理,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若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海关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达到起刑点的,司法机关可能以逃避商检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业绩代表(1)于某骗取贷款案:涉及贷款金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处理。(2)王某敲诈勒索案:检察院指控的法定刑期刑为5年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王某经羁押六百余日后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款40余万元。(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建议量刑3年有期徒刑,法院阶段为其争取到缓刑。(4)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法定刑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期,法院阶段减轻处罚,并终获缓刑。(5)关某开设赌场案:提出罪轻辩护思路,法院争取到判决刑期等于未决前羁押期限,“实报实销”,关某于判决送达之日被释放。(6)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7)黄某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就黄某被指控的失职的行为和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思路。(8)王某刑讯逼供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9)曲某贪污、行贿、诈骗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法院认定罪名由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变更为行贿罪和诈骗罪,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10)某企业涉嫌伪报目的国、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制冷剂,在办。
  • 联系电话
    18742083043(同微信)
  • 电子邮箱
    tingting.xie@landinglawyer.com
  • 执业证号
    1440320241147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