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2018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当事人与另一当事人(另案处理)通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应税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并由当事人在淘宝店铺二次销售牟利。根据查问笔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辽01刑初30号、海关信息中心调取的跨境电商进口报关数据、税款核定证明书、企业注册资料等证据,经沈阳桃仙机场海关计核,当事人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71951.37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海关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79万元人民币。
二、处罚依据
1.《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三、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中,海关认定当事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应税货物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再淘宝店铺二次销售牟利,是走私行为。可见,此种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商品的行为被评价为“伪报贸易性质”走私。
国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设置了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6000元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消费者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作为个人使用的最终产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二次销售。 因此,相较于一般贸易,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贸易方式在限值内进口商品能够享受进口环节税收优惠,可以少交税,故当事人为了牟利,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应税货物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违反了《海关法》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了国家税款,构成走私行为,进而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
就近期的司法实践来看,绝大部分涉及跨境电商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被冠以“伪报贸易性质”之名,其入罪的常见依据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禁止二次销售”。那么,禁止二次销售的法律依据何在?其能否作为走私行为的要件?这些都是争议不断的问题。还需要提及的是,很多跨境电商推单行为至今仍被定性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这样定性与其危害性相当吗?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可详见海关律师团队孙国东律师文章《跨境电商走私中的伪报贸易性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