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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经超核销次数上限的“非一批一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可认定构成申报不实并处以罚款
发布时间:2025-02-28 22:53:15  作者:吴欣潼     浏览:88次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块铁矿,申报数量申报总价人民币1013364.14元。该票报关单使用非一批一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审核时发现该许可证此前已使用进口额度12565.73吨,已核销6次,达到可以核销次数上限,本次申报不可使用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经办员工由于工作失误,委托报关时向货代公司误提供已核销6次的自动进口许可证,货代公司使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委托报关,导致申报不实。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货物价值人民币1145101.46元

 

海关认为,当事人进口块铁矿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可以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条第三款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十四条一款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

……

  (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

……

 

三、 案例评析

 

(一) 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判断货物是否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需参历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本案案发时间为2024年,适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目录明确包含了铁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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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应当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后方能进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为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商务部可以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二)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不属于货物限制性管理

《对外贸易法》规定,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将货物管理属性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与自由进口。其中,限制进口的管理方式包括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但需注意,对除数量限制外的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并不意味着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均是限制进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便是典型例子。《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于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项下,从体系上表明其属于自由进口管理范畴,而限制进口管理。

 

可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自由进口货物管理的模式之一,违反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属于“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之情形。

 

(三) 核销次数超限,构成申报不实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同一份“非一批一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海关法》赋予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之义务。对此,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货物信息,交验有效的有关许可证件。对于“非一批一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次数已达上限的,应当重新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本案中,当事人所交验的“非一批一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已核销6次本次申报再次使用该自动进口许可证,违反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违法程度较轻,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减轻处罚的条件,依该条例可处违法货物价值不满百分之五的罚款。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
吴欣潼/兰迪海关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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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罚社会学。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在《刑法论丛》(CSSCI)发表犯罪学专业译文《犯罪人和他的科学:关于19世纪末犯罪学形成的批判性叙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罚制度与实践的社会学分析”课题参与人;广州市人民代表展开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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