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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目的国申报不实引发海关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19 20:01:00  作者:谢婷婷     浏览:619次

一、案例介绍

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75500千克桦木刨光材,终目的国越南,海关审单发现出口许可证进口国为日本,与申报不符。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桦木刨光材同时向日本和越南出口,出口前,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因操作员疏忽,在为此票应出口到越南的桦木刨光材申请许可证时,误填进口国为日本。后当事人重新申办进口国为越南的许可证,重新申报出口该票货物。据此,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2.科处公司罚款人民币500元。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二)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律师评析

从这则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由于操作员的疏忽,导致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国申报错误,被海关认定为目的国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而,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此条款明确了对于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申报不实并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警告或者科处相应的罚金。

在这一案例中,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并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申办正确的许可证申报出口,这体现了其改正错误的积极态度。鉴于此,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款,对其从轻行政处罚,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分别从轻、减轻对当事人和公司处罚,最终科处罚款1000元、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地规定了相关企业和个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最终目的地等项目的准确性要求,这意味着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行海关申报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任何疏忽或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即使在发现错误后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争取从轻行政处罚,但也不能免除其之前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处罚。

因此,对于此类案例,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从中吸取教训。首先,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增强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使其充分了解海关申报的流程和要求,避免因无知或疏忽而导致违规。其次,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机制,对重要的申报文件和信息进行多重审核,确保准确性。最后,如果企业在海关申报相关问题上把握不准,可以寻求海关律师的专业帮助。海关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和风险评估,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合规策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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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业绩代表(1)于某骗取贷款案:涉及贷款金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处理。(2)王某敲诈勒索案:检察院指控的法定刑期刑为5年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王某经羁押六百余日后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款40余万元。(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建议量刑3年有期徒刑,法院阶段为其争取到缓刑。(4)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法定刑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期,法院阶段减轻处罚,并终获缓刑。(5)关某开设赌场案:提出罪轻辩护思路,法院争取到判决刑期等于未决前羁押期限,“实报实销”,关某于判决送达之日被释放。(6)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7)黄某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就黄某被指控的失职的行为和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思路。(8)王某刑讯逼供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9)曲某贪污、行贿、诈骗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法院认定罪名由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变更为行贿罪和诈骗罪,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10)某企业涉嫌伪报目的国、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制冷剂,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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