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某A公司申报进口“磁性传感器”共1610000个(重量48.7公斤)。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行检验鉴定,上述货物为固体废物,已于2023年7月7日退运出境。某A公司也因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
本案中,某A 公司申报进口的“磁性传感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范畴。但该批申报的“磁性传感器”经过海关技术鉴定,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以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进口固体废物构成走私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对进口货物属于固体废物的违规案件,规定了减轻或从轻的情节。进口货物属于固体废物数量在三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数量在三百千克以下属于零星、少量,当事人能够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当事人可减轻行政处罚。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二个月后四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当事人可从轻行政处罚。因此,退运虽不免除当事人行政处罚的责任,但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何为“磁性传感器”?关于固体废物的拓展知识
本案申报进口的“磁性传感器”,是一种能够检测磁场强度和方向的传感器,通常利用磁敏元件将磁场信号转换为电信号,从而实现对磁场的测量和监测。它在众多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如汽车电子、工业自动化、物联网、医疗设备等。此外,其具有位置检测、速度测量、角度测量、电流检测等功能。
“磁性传感器”本身不属于固体废物,而是一种电子器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范畴。它的使用寿命通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可能在5年至10年左右,但具体情况会因不同的产品质量、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等而有所差异。案中申报的“磁性传感器”极有可能是已经没有任何使用性能,彻底废弃的,或者丧失功能的旧器件,因而在技术检测后被海关认定为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由于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因而作为原先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措施也被废止。此外,海关对于进口货物进行固体废物鉴别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四、海关律师合规提醒
企业在进行跨境进出口货物贸易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做到如实申报,避免因进口货物入境被鉴定为固体废物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此外,企业在货物进口前要做好评估、检测,提前将货物样品送交有鉴别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再向海关咨询,规避进口货物被海关认定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风险。否则,企业不仅会面临经济损失、合规风险、供应链延误,还会遭受行政处罚,严重可能存在走私风险。企业做好进出口合规建设和进出口货物把控极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