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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巴沙鱼和肉类进口雷区
发布时间:2024-07-31 17:29:00  作者:谢婷婷     浏览:495次

2024年3月2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旨在规范整个肉类市场,包括进口肉类。本文通过分析5个案例,带大家了解肉类进口常见的海关行政处罚风险有哪些。


一、案例介绍

1.案例一: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进口冷冻开背巴沙鱼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冷冻开背巴沙鱼,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饲料用,重量22000千克,货值为C&F41140美元。经查,检验检疫名称应为食用。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案例二:旅客携带禁止进境肉类的行政处罚决定(闸关检违字〔2019〕029 号)

根据闸口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当事人蔡某,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携带花胶入境,海关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罚款人民币 3500 元。

3.案例三:报检的进口冻鸡爪与实际不符的行政处罚决定(鹏关处检决字〔2021〕0096号)

2021年10月29日,当事人持报关单531620211160107382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冻鸡爪(HS:0207142200)27600千克,需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海关审核发现,该报关单申报环节提供的兽医卫生证书等资料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为 SIF3515,但报关单“产品资质”栏申报为SIF3595,当事人存在逃避系统管控的嫌疑。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4.案例四:进口冷冻去骨牛肉去盖臀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4号)

2021年7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塘海关申报一票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冷冻去骨牛肉去盖臀肉、冷冻去骨牛肉臀肉盖。申报价格为132144.3美元。经查,实际价格应为136494.3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6154.7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53万元。

5.案例五:未按规定建立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西海关检罚字〔2021〕0001号)

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冷冻带骨牛前四分体、冷冻去骨牛肉、冰鲜带骨羔羊肉等货物合计37票,货值共计351.6万美元,且已进行销售。当事人作为进口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建立进口肉类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一的当事人因进口冷冻开背巴沙鱼时错误申报检验检疫名称且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而受罚。案例二的旅客蔡某则因存在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行为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规定,(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属于禁止携带进境的物品。对于这两则案例,海关的处罚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案例三中,当事人因报检的进口冻鸡爪信息与实际不符,海关认定其有逃避系统管控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该条文内容为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的当事人申报进口冷冻去骨牛肉去盖臀肉、冷冻去骨牛肉臀肉盖,低报价格,海关认定其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五中,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建立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追溯食品流向,无法保障食品安全而被海关责令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可见,肉类进口首先面临的是检疫审批风险,相关企业和个人未依法办理可能使货物无法进口并遭罚款。其次是申报信息错误风险,如商品各项信息申报与实际不符,会影响税款征收或逃避监管。再者是食品安全管理风险,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难以追溯食品流向,影响监管。最后是携带物品违规风险,旅客携带禁止入境肉类也会面临处罚。


三、肉类产品进口常见的海关行政处罚风险

在肉类进口领域,存在着多种常见的行政处罚风险,这些风险涵盖了不同的法律法规。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行政处罚,出现价格、数量、规格等关键要素申报与实际不符合的状况时,一方面可能被海关认定为申报不实,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而予以处罚,另一方面可能被海关认定为蓄意伪报、瞒报货物关键信息,以此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从而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是主要的风险点之一。如同案例一,进口冷冻开背巴沙鱼未依规办理检疫审批,可能致使货物无法正常入境,进口商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旅客违规携带禁止携带入境的肉类入境,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也会受到处罚如案例二。另外,其他常见的处罚情形还有在未完成检验检疫的情况下擅自运离口岸、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等。

再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建立进口肉类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是常见的违规行为。比如案例五中,企业未建立相关销售记录,致使监管部门无法有效追溯食品流向,保障食品安全,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后,律师建议,在肉类进口过程中,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办理各类手续,如实申报信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避免面临行政处罚,确保肉类进口业务合法、有序、安全地进行。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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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业绩代表(1)于某骗取贷款案:涉及贷款金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处理。(2)王某敲诈勒索案:检察院指控的法定刑期刑为5年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王某经羁押六百余日后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款40余万元。(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建议量刑3年有期徒刑,法院阶段为其争取到缓刑。(4)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法定刑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期,法院阶段减轻处罚,并终获缓刑。(5)关某开设赌场案:提出罪轻辩护思路,法院争取到判决刑期等于未决前羁押期限,“实报实销”,关某于判决送达之日被释放。(6)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7)黄某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就黄某被指控的失职的行为和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思路。(8)王某刑讯逼供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9)曲某贪污、行贿、诈骗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法院认定罪名由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变更为行贿罪和诈骗罪,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10)某企业涉嫌伪报目的国、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制冷剂,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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