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2年1月4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日本代购,明知购买的药品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情况下,仍以2700元价格,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购买了一盒共100粒含有氟硝西泮药片,规格2毫克每粒。其后该药被采用隐蔽包装,以伪报品名的方式从日本邮寄走私入境。同年2月22日当事人在其居住地签收包裹时被当场抓获。经检验,查获的精神药品药片100粒,净重20.7克,检出含有氟硝西泮成分。鉴于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检察机关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由芜湖海关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评析
(一)何为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三条,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上述案例中的“氟硝西泮”,英文名Flunitrazepam,别名“蓝精灵”,是一种苯二氮卓类药物,其药理作用主要包括催眠、遗忘、镇静、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等,被列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以下简称《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海关税号为2933910014。
(二)药品or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认定的依据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由此可知,精神药品往往具有药毒双重属性。
精神药品的属性认定,可以从行为人的目的和用途来进行区分。
(1)毒品犯罪的认定在于其违法目的性,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兼具药毒双重属性药品且用于毒品犯罪(牟利、吸食等),此时视为毒品而非药品,又邮寄进境的则可能涉嫌走私毒品犯罪。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购买的药品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情况下,采用隐蔽包装,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邮递进境,若是基于非医疗目的(基于假设,未悉全案),应涉嫌走私毒品罪,如果涉及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牟利、吸食等),还可能同时涉嫌其他毒品犯罪。
(2)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用于医疗途径的应认定为药品,排除涉毒类犯罪的适用。仍需注意的是,对于确因治疗疾病需要的精神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的情况下,即便不是毒品,也有可能涉嫌走私犯罪。
(三)精神药品入境指南
个人携带入境的,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邮寄入境的,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