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在本案中,外贸A公司与境外客户之间签署了《买卖合同》,境外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给外贸A公司;外贸A公司与上游生产企业B公司之间,也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出口相应货物后,外贸A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向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但最后却将退税款转给了生产企业B公司。
因外贸A公司涉及假自营真代理、备案单证虚假,税务局对外贸A公司追缴已退税款。外贸A公司后续通过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生产企业B公司返还退税款和利息,但最终法院却判决外贸A公司败诉。
很多人觉得奇怪,既然税务局出具的认定结果是假自营真代理,为什么外贸A公司还能败诉?
二、外贸公司败诉的原因分析
1. 税务处罚与法院判决依据存在差异
税务局的处罚依据的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级别比较低,比如假自营真代理的处罚依据是国税发〔2006〕24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律法规,比如判断双方的合同关系是买卖还是代理,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 证据不足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外贸A公司提交的证据只有税务机关出具的处理决定书,而税务处理决定书约束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跟外贸A公司,实际上和生产企业B公司是没有关联的,生产企业B公司自然不认可这部分证据。
生产企业B公司提交的证据包含双方盖章的购销合同,银行的回单(备注的是货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官通过双方提交的书面资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后,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所以外贸A公司败诉了。由此可知,外贸A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提供的证据不足,如果能提供双方存在代理关系的事实,则最终法官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会有所不同。
三、相关建议
在《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下,外贸代理公司的退税风险》一文中,兰迪税务律师介绍了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形,以及相关的税务风险。若外贸代理公司基于自身发展的考量,一定要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对此兰迪税务律师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1. 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有些出口企业的业务人员流动性很大,业务人员离职,则他负责的业务对应的书面记录就无法找到;还有些企业因为企业QQ/微信或者企业邮箱停用,则以前的沟通记录也随之丢失。
若未来产生纠纷,外贸代理公司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外贸代理公司需要事先做好防范,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2. 合同中约定与出口退税相关的赔偿条款
外贸代理公司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的出口退税款,但是实际大部分退税款均转给了生产企业,实际受益主体是生产企业。
建议外贸代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与出口退税款相关的赔偿条款,即使未来被税务局追缴出口退税款,也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