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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揭露股权转让真相,虚假申报信息难逃税局稽查
发布时间:2023-11-27 09:37:00  作者:谢晓晶     浏览:91次

2019年,王某将其持有的LT公司的股权转让至贾某,双方向相关部门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纳税申报、以及股权转让手续。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王某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符,最终从法院处取得相关证据,认定应当向王某追缴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并于2023年8月向其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 股权转让概况

王某在2019年转让LT公司(注册资本为1180万人民币)72%股权的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22日签署临时协议,议定的转让总价为2666万元,预付款为200万元;

(2)2019年2月26日签署正式协议,确定转让总价为2666万元;

(3)2019年4月1日完成股权变更,向相关部门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转让价格为849.6万元,股权受让人为贾某;

(4)2019年4月9日签署补充协议,进一步确定或变更的事项主要为环评推进、款项支付等;

(5)2019年4月25日,根据资产评估公司的报告,LT公司全部净资产评估值为1247.62万元;

(6)2019年6月25日,LT公司支付了评估费用3.5万元;

(7)2019年7月30日,王某与贾某签署了《情况说明》,双方认可了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1247.62万元评估价值;

(8)2020年8月28日,申报的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为4491.50元(=12,476,200×72%×0.05%);

(9)2020年9月7日王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财产转让所得)为97380元,其中转让价款的计算基数为12,476,200×72%=8,982,864元;另外王某还缴纳了滞纳金24,734.52元。

根据双方签署的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为2666万元;但转让方王某实际按资产评估价值898.29万元(1247.62万元*72%)来申报税收。那么,实际股权转让价款是多少呢?

 

2. 裁判文书揭露真相

虽然在向王某和贾某进行询问时,双方均表示股权转让的价款为1247.62万元,但是税务局稽查局发现,裁判文书网显示,王某与贾某曾经就以上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并诉之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贾某已经支付给王某的股权转让款为20649500元,并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王某与贾某均没有提到资产评估的股权转让价格,而对2666万元的股权转让总价均无异议。

虽然该案在二审中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并准许王某撤回起诉,但是通过一审案件可以看出,王某和贾某均没有在诉讼中主张2019年4月25日资产评估公司对股权价值的评估情况,也未主张2019年7月30日双方在《情况说明》中确认的变更股权转让价格。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同时从一审法院取得了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在2019年7月30日变更股权转让价格仅是为了用于纳税申报、以及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并非真实的转让价格。而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应当为2666万元。

 

3. 涉案税款情况

(1)印花税

按照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王某应当在2019年2月缴纳的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为6665元(=26660000×0.5‰×50%,),实际缴纳的金额为4491.50元,少缴的印花税为2173.50元。

(2)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认为,王某股权转让行为产生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为3,631,467元(=[(26660000-11800000×72%)-6665] ×20%),已经申报缴纳了97,380元,少缴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为3,534,087元。


备注:

【1】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4. 处理决定

(1)定性为偷税

税务部门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王某编造计税数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少缴了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偷税行为,应当予以追缴。

(2)按每天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在追缴少缴的2,173.50元印花税的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虽然王某自行申报印花税4,491.50元,但申报所属期为2019年3月(实际应为2019年2月),因此加收滞纳金76.40元。

关于少缴的3,534,087元个人所得税的追缴,同样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王某在2020年9月7日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97,380元及滞纳金24,734.5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的规定,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做纳税申报。因此,滞纳之日为2020年7月1日,相应应加收的滞纳金为3,359.61元,王某在2020年9月7日多缴了滞纳金21,374.91元(=24,734.52-3,359.61),可以在上述应予追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中进行抵扣。


5. 律师建议

(1)大数据背景下,税务部门将从多渠道获取数据,纳税人应当重视纳税申报的正确性与及时性。

本案中,税务部门发现王某提交的资料造假,即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资料。在大数据以及金税三期、金税四期的背景下,很多数据都是连通的,或者极易获取的,纳税人一定要更加注意资料提交的一致性,并且在申报纳税时,要重视纳税申报的正确性与及时性,否则即使提交给税务部门的资料可能从表面上看没有瑕疵,申报时税务局未提出异议,但最终因经不起多方数据的交叉验证,进而受到事后的行政处罚。

(2)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缴纳“冤枉税金”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很多时候我们发现,纳税人虽然有纳税的意识,但是不知道该如何纳税,比如以哪一个金额为基数进行纳税申报、申报的项目属于哪一种类别以及适用哪一档税率、应当在什么时间点之前进行申报等等。如果对纳税事项不尽了解,在纳税申报时适用了错误的规定,可能会因为少缴税款而被追缴,甚至加收滞纳金,也有会出现诸如本案王某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由于对申报期限的不了解,而多缴纳的滞纳金的情形。

(3)发生纳税争议时,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

根据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可以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还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是否并处罚款,或者罚多少款,税务部门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在发生纳税争议时,纳税人首先应当尽快整理相关的资料,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尽量使自己的纳税申报行为得到认可。如若被认定确认行为失当,也应当尽力配合税务部门的询问或者检查,以便减轻相应的处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晓晶/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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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谢晓晶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1025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国内与国际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二、教育背景南昌大学 经济学硕士三、执业经验谢晓晶律师是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谢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合规与咨询、出口退税刑事辩护、公司合规与股权架构设计、出具境内外法律与财税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境内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国际财税争议沟通与解决等法律服务,在国内外法律及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山东、深圳、东莞等多家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全流程的合规咨询服务;·代理某行业龙头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结合税务、刑事双重专业能力及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为涉案人员进行辩护;·代理某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协助湖北某公司进行印度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为日本某软件研发公司提供境内目标公司的法律与财税尽职调查、以及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巴西某游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服务贸易出具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定居日本的某客户应对国内税务调查事项(含个人所得税及国内店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多家金融科技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通信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国营(上市)企业提供海外子公司日常财税合规咨询、出具内控报告、出具转让定价报告、跨境交易模式涉税分析等财税与法律服务;·为某专业设备制造企业(上市公司)外派人员涉及的境外及国内税务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国内某农业龙头企业的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境外法律咨询、协助进行商业谈判、为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意向书、协助境内投资备案划转、起草股权收购协议(英文版)、协助办理境外工商转股手续、目标公司董事的新增/卸任、境外央行备案等;·为多家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目的国外商投资政策与政府审批、境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中英文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涉外商标异议、境外劳动法咨询、办理海牙认证等法律服;·为多家中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以及中资企业境外业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德国、俄罗斯、印度、越南、喀麦隆、加拿大、欧洲等);·为芬兰某上市企业、国内某头部电商平台就退出海外市场相关合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国内某上市高科技环保企业海外EPC工程项目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为国内某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从数据保护法、税务合规、原产地认证、FDI政策等多角度的法律及风险防范建议;·为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专业设备制造企业等就境外法律环境及目标公司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台湾某电子科技企业在境外的土地购买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协助起草、审核授权与对手方的沟通邮件、授权委托书、谅解备忘录、购买意向书等法律文书;·为某头部家电企业的海外业务贸易模式、关联交易、财务合规、海外市场准入资格、本地采购模式、进出口合规等从法律与税务角度出具意见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金融科技公司、大型节能环保综合性企业、电子产品回收平台等起草或审核支付服务协议、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授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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