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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异宠”蚂蚁进境被处以罚款
发布时间:2024-08-31 22:55:00  作者:陆怡坤     浏览:432次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金某网络代购的形式从国外代购3种外来蚂蚁共计3群,分别是黄节新猛蚁、剑齿梳猛蚁和武装毒针蚁。通过将上述3种外来蚂蚁的报关信息伪报为个人物品,品牌为WOOLWORTH,材质为聚酯纤维,毛绒玩具,5欧元的方式从德国邮寄进境,被A海关缉私局当场查获。金某在明知代购国外蚂蚁入境违法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不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且以伪报的方式购买外来蚂蚁入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之规定。

最终,A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金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700元整。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三、案例评析

我国向来对外来物种的进境持极其谨慎的态度,但整体的立法则相对迟缓。本案例的两个处罚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前者制定于1992年,并于2009年迎来修正,而后者则制定于1996年,至今未修正。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更多是强调未经检疫的动植物不得准入,更加侧重国家检疫管理。相较之下,现行《生物安全法》则倾向于防范未经检疫动植物进境可能造成的危害,作为衔接,该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虽然在普罗大众看来,“异宠”也属于宠物,但在海关监管的视角下,携带入境的宠物仅限于犬或者猫,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具体依据可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换言之,除却犬和猫以外的其他动物,其本身并不能作为宠物顺利完成检疫流程,自然无法取得检疫证书、无法通关进境。

最后,本案例在法律适用上也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正如上面所提到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侧重点有别于生物安全,且二规范制定或修订的时间距今已有一定时日,处罚过轻的声音一直存在。事实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在2022年5月已联合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即,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海关直接依据《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及《生物安全法》作行政处罚,那么携带异宠进境的行政相对人们面临的可不仅仅是人民币5000元以下罚款了。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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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宠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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