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消息,2024年9月19日,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物种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
而根据此前消息,该案于2024年6月5日首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驾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依法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查获疑似巴西红耳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二、适用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三、律师评析
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与之衔接的行政前置法包括《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在本案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各界对此类行为如何定性的认识不一,是否构成犯罪?若构罪,应以何罪论处?对于前一问题,此前司法机关多以公益诉讼的形式进行规制,鲜有刑事立案。对于后一问题,争议主要落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及“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这三个罪名之间的选择。
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该罪要求行为主体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被告人易某虽然未向海关申报涉案红耳彩龟,但涉案红耳彩龟并不存在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属性,故其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描述。
关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该罪要求行为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虽然涉案红耳彩龟并未办理检疫手续,但并不意味其进境后会产生上述后果或引起危险。该罪所称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见于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指定的名单或目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2020年修订)》等。对于可能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动植物,国家一般会通过公告形式禁止其进口,如英国在2021年通报发生1起典型疯牛病疫情后,我国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在2021年9月联合发布2021年第77号公告,禁止英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进口。如此看来,涉案红耳彩龟似乎并不具备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条件。
关于“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实施的未申报进口的行为尚且可以理解为“非法引进”,而红耳彩龟的学名为“Trachemyss cripta elegans”,即“巴西龟”,其已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因此,易某实施的涉案行为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在罪状描述基本相符。